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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镇**村**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5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S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岚村村后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79.9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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