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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号代管,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汉川路**号**号楼**单元2201,李沧****物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和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驾驶灰色日产牌轩逸小型轿车(车牌号:鲁******)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道东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徐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抽取血样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测,在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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