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群众,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侦查,2020年2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川X7****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池县南门外方向沿银城南路往洗马加油站方向行驶。当日21时3分许,该车行至岳池县银城南路公路段时,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2.2mg/100ml,民警遂将徐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所送检材“徐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30mg/ml(等同于130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