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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赤峰**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7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振兴大街师范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 ,属醉酒。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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