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1〕1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日20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驾驶皖GW****号车途经建德市溪胡线9KM+600M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且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