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9岁),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德化县**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桂AX****号牌小型轿车从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开发区得心酒店往金锁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兴南街6号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2.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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