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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20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吉A*****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榆树市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三盛路与中心街交汇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5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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