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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4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85********,汉族,大学本科,张家港市**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区**幢**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EX****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文星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46国遒涵洞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车辆行驶轨迹、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及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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