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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锡**整形医院员工,出生地安徽省金寨县,住无锡市惠山区**城**号**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00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7****的小型轿车,自本市梁溪区金陵饭店出发,行驶至县前街高墩桥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代驾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机关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侦查机关制作的查获和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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