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G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当其行驶至灌云县伊山镇伊山北路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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