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员工,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38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与**路路口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被交警带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样。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3mg/100ml。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1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是初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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