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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97********,锡伯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驾驶辽A****P号牌瑞麒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淑堡农贸市场附近时,被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10.6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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