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324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平房**排**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B2****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与河西路交叉口时被唐山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88.63mg/100ml。
2019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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