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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27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CW****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5国道66公里100米处(昌黎县安山镇后营村205国道(山深线)与燕新线交叉口)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郭蒙昌、杨志利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徐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92.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公安情况说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光盘说明,其他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能够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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