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徐某某在**农场,2020年5月份,其从同村朋友处借来一辆小型面包车,多次用该车到献县**村接工人到农场干活,接送不收费,每日发放工资一小时10元。2020年5月27日6时许,徐某某再次驾车拉着工人经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扣。经查,该车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27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00%以上,严重超员载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