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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家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与南三环交口往南300米附近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该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4.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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