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C1D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冢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沁阳市沁河桥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危险驾驶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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