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5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临海市**街道**路**号**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10年7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七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从良,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与女朋友张某某产生感情纠纷,遂驾驶浙JU****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区驶往临海市**镇**村**号张某某父母家,2时许在距大港村203号约100米的路段停车,在车上喝下一小瓶劲酒,再继续驾驶该车辆至大港村203号门前。后经人报警,在现场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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