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48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镇**社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1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C77****小型普通客车从乐清市虹桥镇虹港路开往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方向。途经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建设银行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经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