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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16***小型轿车途经本区**线**公交站前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

上述事实有血液提取照片、全国常住人口详情、驾驶证、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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