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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玉环市清港镇下凡村往清港城区方向行驶,途经泗小线玉环市清港镇凡宏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送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不起诉人徐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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