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心**,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单元**室。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海伦市东方名苑小区院内超市,下车购物时,因索事与刘某某等三名女子发生争吵,后刘某某拔打110报警,海伦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出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发现徐某某有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海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移送该案后,经对徐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予以检验鉴定,徐某某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49.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情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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