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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4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72********,汉族,硕士研究生,在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同事在深圳市南山区希尔顿酒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一杯红酒。2020年4月27日22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粤BZ5****号小汽车,从上述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南山区望海路海上世界路段,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06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7.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行驶距离较短,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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