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3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淳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沪CX3****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21时15分,行驶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09mg/100ml。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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