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固市街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77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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