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四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2****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3mg/100ml,系醉酒。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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