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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户籍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涉案车辆通行卡口照片、血样抽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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