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志兵,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九渊路与月亮湖路交叉路口时,被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