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社区**巷**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补充证据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30日18时许,徐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白色飒凯牌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自滁州市琅琊区明光东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定远路十字路口以西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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