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一辆陕A*****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其行驶至潼关县育贤路东口20米处被查获,经过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5.52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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