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乌兰**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7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科右前旗**食堂饮酒后,驾驶吴某某的湘F**号**牌小型轿车至**酒店停车场时被交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4.67mg/100mL。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标准不高,且无发生事故、无证驾驶等从重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