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 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黑A****L号别克轿车行驶至在绥化市北林小学门前与刘某某驾驶辽F****1号大众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电话报警,徐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属醉酒驾车。案发后,双方民事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民事和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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