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4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镇**委**组,住绥滨县**镇**委**组。2020年6月2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上道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绥滨县公安局罚款800元。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5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莱宝驰牌二轮摩托车沿着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奋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进入奋斗路,沿着奋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街交叉路口时,与在文化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奋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李某某的驾驶黑D****0号小型轿车相刮,造成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2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年近75周岁的老年人,且系初犯,并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虽然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其仅负次要责任,且只有其本人受伤,属于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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