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1********,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在蒙自市**街**号路段倒车时,所驾车辆尾部与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轻微擦碰。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8.79mg/100ml。

案发后,潘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车辆尚未驶出,且具有自首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