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陕A****R小型轿车沿西安市港务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港务西路与港务南路十字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徐某某血醇浓度为96.53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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