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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纳雍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纳雍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纳雍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07日,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号小型轿车从寨乐乡香樟村往寨乐乡英底村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当车行至寨乐乡英底村马山林路段处时其驾驶车辆落边沟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某请来杨某某、张某某帮忙抬车,杨某某在帮忙抬车过程中受伤;杨某某受伤后就检查就医的事情与徐某某发生吵闹后,杨某某报警;纳雍县公安局寨乐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发现徐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寨乐派出所民警联系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到徐某某驻地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5mg/100ml,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某的血样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179.83mg/100ml,徐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纳雍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徐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2019年10月7日下午徐某某在其他地方饮酒后的乙醇含量,而徐某某2019年10月7日下午在其他地方饮酒后未驾驶机动车,无法证实徐某某2019年10月7日13时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样内的乙醇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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