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1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通江县铁佛镇金斗岩村往麻石镇方向行驶。22时许,该车行至通江县S201线124KM十300M处,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送往通江县麻石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5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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