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Z16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工程师,住重庆市合川区**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5Q****的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自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南滨路小学附近行驶至赵家街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徐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徐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
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3578号检验报告;
4.查获和抽血过程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 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具有社会危害性。
2. 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徐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不高,认罪悔罪,不具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渝检会〔2018〕1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该座谈会综述第六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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