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8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4********,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村,农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武都区两水镇农贸市场“天天烤吧”吃烤肉时喝了约二两成州牌白酒,当晚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从“天天烤吧”门口驾驶甘K****号“力帆”牌二轮摩托车驶往两水镇大湾沟社,行驶至农贸市场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后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