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4〕3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建筑公司**,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2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C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二环太乙路立交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醇浓度为148.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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