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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号楼203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号楼203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成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0时09分许,徐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鞍山路路口时被交警市**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在送检的徐成刚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徐成刚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成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成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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