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舒城**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NA4***小型轿车,在杭州市萧山区通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干通览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照片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卡口过车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全省打防控人员信息查询,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人许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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