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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区**街*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农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20时许,酒后驾驶吉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县宝塔街与宝安路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3.2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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