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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三部刑不诉〔2020〕57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D0****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20时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新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川北路路口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鉴定书、证人曾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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