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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苏MR****号牌小型轿车从玉环市沙门镇工业区往灵门方向行驶,途经富港路与幸福塘路交叉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轻微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当晚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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