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73********,汉族,专科毕业,**市**区公安局**派出所二级警员,家住**市**区**路**号**12栋1单元301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城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担任**市**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社区警务中队中队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三次收受案件当事人刘某某人民币3.5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7月25日,在**区**小区经营麻将馆的尹某某因琐事与该小区物业公司欧阳某某等人发生纠纷,便邀约社会闲散人员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持械将欧阳某某等人打伤,尹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张某某、刘某某逃离。案发后,尹某某妻子万某某为了尹某某等人不受法律追究便安排刘某某找人关系活动。
案发后几日,刘某某、万某某在本市**路**茶楼找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刘某某向徐某某提出为尹某某案帮忙的请托后徐某某表示答应,刘某某当即送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0.5万元现金,徐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16年7月底,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以帮忙解决尹某某案为由,向刘某某索要1万元。当日刘某某在本市**区公安分局**派出所门口将1万元现金送给徐某某,徐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16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再次以帮忙解决尹某某案为由,向刘某某索要2万元,当日刘某某在本市**区**路**寄卖行门口将2万元现金送给徐某某,徐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支出。
2018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收受的3.5万元上交本市**区纪委。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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