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身份证号码4301051960********,大专文化,系长沙市开福区**所退休职工,户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居住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栋**座**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5月4日,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8月11日,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7年11月10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2月12日、2018年4月28日、2018年7月1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26日、2018年5月1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丈夫方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担任过湖南省**医院**、湖南省**厅**。2006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向方某某转达请托,为朋友褚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利用方某某职务上的便利,为褚某某在湖南省**医院、湖南省**医院销售药品及软件、在湖南省**医院承做住院楼配电室节能改造等业务以及帮褚某某的朋友谋取职位提供帮助,徐某某分多次收受褚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12月,为感谢方某某、徐某某帮助其在湖南省**医院销售药品,褚某某到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07年10月,为感谢方某某、徐某某帮助其在湖南省**医院举行医院管理软件研讨会,褚某某到徐某某的家里送给徐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08年6月,湖南省**医院决定从褚某某的湖南**公司采购一套“院科两级管理子系统与绩效教管子系统”。合同签订后,为感谢方某某、徐某某的帮助,褚某某到徐某某的家里送给徐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08年9月,为感谢方某某、徐某某帮助其承揽湖南省**医院节能改造项目,褚某某到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人民币2万元。
(5)2009年2月,湖南省**医院与褚某某签订节能改造项目合同后,为感谢方某某、徐某某的帮助,褚某某到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徐某某2个分别装有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共送给徐某某人民币4万元。
(6)2009年6月,湖南省**医院节能改造项目验收结算后,为感谢方某某、徐某某的帮助,褚某某到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人民币2万元。
(7)2017年2月,为请托方某某、徐某某关照其朋友陈某某的妻子晋升副高职称,褚某某到徐某某的家里送给徐某某人民币1万元。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方某某共同收受褚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案发后,徐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方某某勾结,利用方某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徐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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