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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变造金融票证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徐某某将其妻子任某某放在家里的一张面值20000元的存单拿到洪蓝农商银行,取出其中的18000元,之后办理一张面值2000元的存单。为防止其妻子发现,徐某某将该存单改成20000元。2020年1月17日,任某某去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渔歌支行取钱时,被该行工作人员张某某发现并报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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