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其妻子任某某放在家里的一张面值20000元的存单拿到洪蓝农商银行,取出其中的18000元,之后办理一张面值2000元的存单。为防止其妻子发现,徐某某将该存单改成20000元。2020年1月17日,任某某去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渔歌支行取钱时,被该行工作人员张某某发现并报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