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王建冰,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宝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麟游县**镇4 个合作社与其签订《火焰蔘种植收购合同》,骗取四个合作社种植费1181500元,数额巨大。种植期满后徐某某共收购4个合作社火焰蔘769218.8公斤,按照合同约定总价值3076875.2元,未支付收购款。对绝大部分火焰蔘未进行积极销售、加工,而是放任腐败变质。其整个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骗取农户种植款。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徐某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盲目自信,隐瞒真相收取四个合作社种植费1181500元,收购价值3076875.2元的火焰蔘,不积极加工销售,不按约定及时兑付货款,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经公安机关侦查(含两次补充侦查),徐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确,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麟游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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