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091991********,汉族,大学本科,上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昆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上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徐某某,虚构该公司大宗商品贸易项目,以年化收益不低于15%的回报率为诱饵,诱骗谢某某与其签订**资产委托投资合同,另外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还向谢某某虚构贾斯汀比伯确定来华演唱会的事实,诱骗谢某某与其签订贾斯汀比伯来华演唱会项目投资协议书,该上述合同签订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先后收取谢某某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该些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归还个人债务、个人信用卡、房租水电等,后徐某某无法联系。
案发前,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退还赃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父母已替徐某某退还剩余全部赃款人民币12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涉案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主要用于个人挥霍,亦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案发前完全资不抵债,进而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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